科技要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获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发第82号主席令予以发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战略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确立了科研诚信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这次修订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的一次全面修订,将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