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要闻

自主创新亟待加强制度建设

      自主创新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其受重视程度不言而喻。而要真正从国家层面推动自主创新,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在一些具体的点上有所创新。

  首先,《条例》第九条规定“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等”;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这对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利好,但“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落实还是一个很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其次,《条例》第二条指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大幅扩大了财政性资金的范围。

  第三,《条例》第四条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将“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都纳入服务范畴,这也是一个大的突破,对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虽然在一些点上有所创新,但在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制度方面却没有本质突破。

  首先,在政府采购的重头戏“工程”方面,《条例》没有给出清晰的规定,只是在第四条指出“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在第五条指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是一种很含糊的说法,在具体操作时将会无所适从。因为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是采购主体,而招投标法明确的是主体实施采购时的程序公平,即政府采购法应该高于或者包含招投标法。《条例》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自主创新,应给出具体的优惠措施,招投标法也应该对支持自主创新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条例》没有把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好的做法吸纳进来。如自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颁布以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但《条例》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政府首购、订购、首台(套)等支持政策。北京市在政府采购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于2008年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探索了政府采购的新方式。《条例》中对这些做法也基本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希望《条例》能够进一步修订完善,大幅增加支持自主创新的内容,把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好的经验和做法吸纳进来;明确提出通过政府采购工程支持自主创新的具体措施,并要求各部委、各地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摘自2010年3月1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