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张玉臣:构建协同创新的管理体制

科技专论

    创新是一个由技术知识产生、发展,到不断转移进化,最终借助不同生产要素组合实现商业价值的复杂过程。从本质上说,创新是不同要素或资源所有者之间的融合。因此,高效的创新建立在不同主体协同之上,高效的创新系统是一个协同系统。今年4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在“积极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然而,创新系统的协同效应并不会自发产生。首先,协同建立在合作基础之上,不同主体之间合作需要一定条件才能发生,需要特定机制保障才能维护和持续。其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合作必须对不同创新主体的任务目标、资源等进行有效协调,同样需要一定的机制来实现;再次,创新系统的协同要求其与社会环境实现良性互动,需要建立超越系统自身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因此在积极推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政府应在“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宏观主体必须建立共同的创新追求

    就社会系统而言,共同追求既是协调不同子系统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激发不同主体活力的基本动因。国家创新系统可按定义依据区分为区域、部门、产业等子系统,也可按功能区分为知识创新、价值创新等子系统;既包括以特定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为主要追求的微观主体,也包括以战略目标和国家利益为主要追求的宏观主体,其中,微观主体包括企业、专业研究机构等,宏观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公共创新机构等。为实现协同创新,宏观主体必须建立共同的创新追求,并以此引导各自的创新行动。而建立共同的创新追求,首先要对其共同承担的公共创新使命形成统一的科学认识。

    公共创新是创新的源头。公共创新缺失,后续市场化创新不能得到有效支撑;公共创新越位,会制约微观主体的理性行为和能力形成。公共创新的使命到底是什么?公共创新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公共创新如何体现国家目标?以什么样的路径和组织方式才能更好服务国家战略?不同宏观创新主体对上述问题不能形成科学、一致的认识,将直接影响其在创新系统中的分工与功能定位,也将直接影响彼此之间的协同。在发达国家创新管理体制形成过程中,上述问题都经历了来自不同领域各界人士,特别是官员和学者的多轮论战。通过思想交锋和实践验证,对公共创新使命、战略研究定位及组织等重要问题形成了主流意见和基本共识,并成为指导公共创新实践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创新管理实践中,宏观主体对上述问题远未形成统一的科学认识。

    以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为例,发达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早已摒弃将其简单区分的线性模型,普遍认同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界限。随着科学技术越来越复杂,科技进步速度越来越快,两者的区分变得越来越困难;在很多新兴科技领域,两者已经高度融为一体。然而,不论是政府及相关公共部门的职能分工,还是各种创新计划或项目的设置,我国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分离现象。不仅把本来密不可分、高度一体化的公共创新人为分割为不同过程,并由不同部门、以不同方式组织实施,而且不同部门均按照自己的绩效要求引导创新实践。如基础研究管理部门片面追求论文数量,不注重成果应用;产业创新管理部门只要求样机,不关心科技原理。这种管理体制的直接结果是,人为割裂知识创造与使用的紧密联系,使对创新至关重要的反馈回路被切断、技术学习不连续,严重制约协同效应的产生,也导致公共创新资源的严重浪费。

    因而,由于缺乏对公共创新统一、科学的认识而导致的部门分割、各种研究分裂,已成为制约我国协同创新的重要因素;加之政府及公共部门长期割据形成的部门利益,使我国创新体系宏观主体不仅缺乏协同的认识基础,也缺乏协同的利益动机。这种局面不彻底改变,我国协同创新的局面难以形成。

    微观主体必须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

    协同创新不仅取决于宏观主体的统一认识和行动,更取决于量大面广的微观主体积极参与。微观主体之间产生协同效应的前提是合作,而合作的基础是共同利益。因而,推动全社会的协同创新,必须着眼于微观主体的共同利益。

    微观主体的共同利益有两种形成机制:一是基于不同主体共性需求的市场机制,二是基于公共政策推动的行政机制。在自发市场机制作用下,微观主体的共性需求可能来自于多个方面,如通过合作实现能力互补,通过专业分工实现业务专精,通过合作追求规模效益,通过合作提高创新速度等。微观主体必须首先形成上述需求,才能形成促进彼此合作的共同利益。然而,微观主体的上述需求并不是天然的,与其所选择的创新任务和能力基础等因素有关。其次,合作需求及共同利益是否存在以及到底有多大,主要取决于微观主体的主观判断。显然,有利于推动微观主体合作及协同创新的机制,一定是能够帮助其对合作需求及共同利益进行有效识别的市场机制。

    由于创新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度信息不对称的科技,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会造成一定的市场失灵。同时,科技创新具有效益累加和突变等特征,具有显著的技术知识外溢效应;因而,为尽快揭示微观主体合作创新的协同效应,或基于战略目标有意引导微观主体合作创新,有必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如政府通过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使合作创新的共同利益显现或强化。需要指出的是,以行政手段推动微观主体合作创新必须以其共同利益为基础,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单纯依赖行政力量“拔苗助长”式地外在推动,不可能形成长期的共同利益,不可能引致稳定、持久的合作创新,当然也难以产生协同效用。

    我国长期推动产学研合作一直没有取得显著效果,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之间没有形成合作的需求及共同利益基础。首先,绝大多数企业尚处于简单产品创新阶段,且主要是基于先进技术轨道的跟踪模仿,较少需要科学技术理论的支撑,自然缺乏与高校等机构合作的愿望;其次,与其他微观主体合作会遇到产权和利益分割问题,自然弱化独占性技术合作创新的积极性;再次,企业与高校等机构之间长期存在创新追求差异和知识鸿沟,基础科学研究与应用研究在组织管理和绩效要求上的割裂,更加强化了彼此之间创新追求的差异,也扩大了彼此之间的知识鸿沟。发达国家的知识创新之所以呈现企业、高校、政府三螺旋推进方式,我国技术领先企业之所以都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根本原因在于合作者之间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基础。追求技术领先的企业将创新内容定位于产业共性技术或前沿技术,使探索性研究及需求导向研究紧密结合,为高校的知识探索和领先优势、企业贴近市场及系统化资源优势等的协同发挥创造了条件。

    显然,微观主体基于市场机制形成的共同利益,是合作创新的基础,是协同创新的前提。政府的创新管理体制必须着眼于引导和促进微观主体形成共同利益;除了经费资助等措施外,更要借鉴日、韩两国政府的成功经验,注重拉升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创新定位,通过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层次,为产学研合作创造共同需求和利益交集。

    系统协同必须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

    不论是由宏观主体直接承担的创新,还是在宏观主体支持和引导下由微观主体实施的创新,只要涉及公共创新,就必然涉及公共资源投入,涉及创新成果管理。为了实现国家创新系统的整体协同,必须建立超越创新主体的统一管理体制。首先,对公共创新的功能、属性及追求目标等做出统一界定,对公共资源投入方向等做出统一规划和部署,保证宏观主体的共同追求和公共资源的高效配置。其次,对公共创新过程实施统一管理,特别是对多元主体的利益进行统一协调。国内外创新管理体制改革实践都证明,协调多元利益是实现创新系统协同的关键。我国创新管理实践中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等现象之所以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根本性障碍是部门利益。再次,对与公共创新有关的成果实施统一管理,维护公共创新的公开、公益性原则,建设面向全社会、为后续创新特别是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提供有效支持的公共知识空间和平台。真正构建宏观主体具有共同追求、微观主体具有共同利益,市场化创新从公共创新获得支持并提供及时反馈,创新各环节有效联动的协同创新管理体制。

(作者:张玉臣 同济大学中国科技管理研究院)  

【科技日报】